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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 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4、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5、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